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
第一条 在入职前,本人将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公司有关的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公司遭受索赔的,本人自愿承担公司所要求的相应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要求利用的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计算机软件、作品、知识性文档、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所有。
第三条 本人离职后两年内,就职期间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公司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第四条 本人自愿遵守公司所制定的保密制度,并履行保密职责。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五条 本人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
本人承诺于离职时,或者于公司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公司。
第六条 本人承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
第七条 本人离职之后仍应对公司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何种原因离职。
本人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公司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公开为止。
第八条 本人承诺在工作期间,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也不会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无论何时,本人均不会怂恿、诱导、唆使公司员工到竞争对手或者同行业其他公司处工作。
第十条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能在离职后两年内,在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离职后公司按每月按照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直接转账至本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卡中,若因本人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后果本人自负。
第十一条 本协议提及的公司之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一)技术秘密是指公司自行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并未公开的,且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二)经营秘密是指公司未公开,并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信息: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架构、计划与总结、董事会或管理会议的决议和记录、业务专项会议资料等。
2、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商业分析报告、税务资料、审计报告、投融资交易、投资分析报告等。
3、人事信息:员工档案、组织人事资料、薪酬福利状况、培训计划、绩效考核资料等。
4、营销信息:合同、重大交易记录、客户档案、代理商资料、供应商资料、合作伙伴资料、市场调研报告、市场营销方案、重大市场活动等。
第十二条 本人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若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局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人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