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庭的所在地

国际法庭设在荷兰海牙,全称为(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简称是国际审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再简称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它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对其他国际法庭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国际法院设在海牙是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量:

一方面,从历史因素来看,海牙是常设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仲裁法院的所在地。常设仲裁法院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际仲裁机构,自1900年起就设立在海牙。因此,当常设国际法院成立时,选择在海牙设立也是一种对历史传统的延续。

另一方面,从实际因素来看,海牙具备多方面的优势。它位于荷兰,地处欧洲中心地带,交通便利,方便各国代表前来参与诉讼和仲裁。此外,海牙的和平宫是专门为国际法庭建造的,拥有完善的设施和服务,能够满足国际法庭的工作需求。同时,海牙作为国际法之都,聚集了众多国际法律机构和专家,为常设国际法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

不过,历史上也曾有其他城市设立过国际法庭。例如,纽伦堡曾是二战后设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所在地。纽伦堡是德国东南部一个规模不大的城市,但却是中世纪多位德意志皇帝诞生和居住的地方。真正让这座城市在国际上名声大噪的,是二战后在这里设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早在1943年,当反法西斯战争大局已定时,苏美英三国外长就讨论了战犯审判问题。后来的雅尔塔会议和波茨坦会议,更是确定了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条款,还制定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不过,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意见曾在同盟国内部引起过激烈的争论。苏联人认为,德国军人都应该枪毙或流放到西伯利亚,党卫军更应活埋。英国政府则建议,第三帝国的主要战犯不经审判就可以处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则坚持举行审判,理由是“用法律让罪人服罪、以公正培育正义、以理性巩固和平”。最终,美国法官的主张得到大多数同盟国的认可。

要审判,就得在合适的地方设立法庭。经多方讨论,大家认为,要体现对德国战犯的审判,法庭应设置在德国,且法庭所在地必须与纳粹德国有紧密的精神关联。最后,大家一致选择了纽伦堡。首先,纽伦堡是德国纳粹党人的精神大本营,是纳粹运动的发源地。其次,希特勒于1935年在纽伦堡宣布了臭名昭著的《种族法》,剥夺了犹太人的公民权,犹太人从此被大规模杀戮。第三,纽伦堡曾为“纳粹党代会会址”,在1933年到1938年间,每年都有50万纳粹党员来到纽伦堡受训。第四,作为纳粹党的老巢,纽伦堡每年都会举行大规模的阅兵和游行,最多时有5万人参与。最后,还有一个原因,二战时纽伦堡几乎被盟军摧毁,但却幸存有一个法院,这为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创造了条件。

审判正式开始前几周,在杰克逊大法官的指导下,建筑师们把破旧的法院改造成了永载史册的审判庭,并在法庭中增设了一些现代化的设施。从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日,由美、苏、英、法四国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终于开庭,23名被同盟国认定为“主要战争犯”中的21人被推上了历史的审判台。经过长达218天的审判,18个纳粹头目最终被判“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其中11人被判处死刑。对德国民众而言,纽伦堡审判标志着纳粹黑暗历史的结束。从此,德意志民族开始了对历史的深刻反省,德国人民开启了一个的新时代。

虽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但它对国际司法和审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开创了国际司法审判的新篇章,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战争罪犯的责任。这一审判也彰显了正义和法治的力量,为国际社会树立了榜样。同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也为后来的国际司法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回到设在海牙的国际法院,它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设立的。法院由15名独立法官组成,法官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从常设仲裁法院各国团体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每届任期9年,可以连选连任。法院的日常工作由书记官处负责处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由当事国各自在法官中委派一位担任本国在本案的法官,并各自选定两位法官作为候补。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当事国未作出委派,则由院长在征得当事国同意后进行委派。除当事国的委派法官外,其他法官由院长按资历深浅和轮换原则进行指定。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遵循以下原则:

1.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以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双方对于各该项争端所同意之各项国际条约及国际法原则;

法院对于未经本规约各当事国同意之一般国际法原则,除各国接受为文明国家所承认者外,不得适用之;

对于法院无管辖权之任何问题,不得宣告判决。

2. 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不得对于联合国任何会籍国之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或政策,有所论断。

3. 法院对于任何争端之当事国,务须确保同等权利,俾在法院前陈诉及援引一切有关证据。

4. 法院之裁决,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5. 法院之裁决,应以法官之过半数表决之,但关于程序之裁决,得以任何数目之法官表决之。

6. 法院应作成判决书,叙明判决之理由,并载有代表法院之法官之姓名。判决书除由全体出庭法官签名外,并由院长及书记官处书记官签名。判决书之原本应存于法院档案库,其副本应由书记官处送达当事国。

7. 当事国对于判决之意义或范围发生争端时,任何一方得向法院提出请求,求为解释。

8. 判决对于当事国发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但其执行应受法院之监督。

9. 如一方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申诉,安全理事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总的来说,国际法庭设在荷兰海牙,这既是对历史传统的延续,也是基于实际需求的考虑。国际法院在国际司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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